赛达安全提示 | 关于仓储场所管理的安全提示
发布时间:2020-04-25 16:34 来源:XEDA新闻中心
1.仓储场所按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
2. 仓储场所内不应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等确需搭建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同意,并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临时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3.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4.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
5.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6.库房储存物资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
7.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8.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2)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3)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4)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
(5)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m。
9.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10.室外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 m;
(2)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西青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