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 > 最新政策 > 西青区政策
西青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8-04-11 13:44 来源:XEDA新闻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支持政策如下: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一)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20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市财政补助300万元外,再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三)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后,每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每年补助10万元,补助期限最高为3年,补助对象不超过2人。企业中途停止上市行为的停止执行补助。
  (四)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后,所募集资金继续在本区投资,且新增投资不少于1亿元的,按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成功上市后,参照其由于上市改制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留部分数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一)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除市财政补助100万元外,再根据其挂牌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给予20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的补助。其中,挂牌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一次性补助3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挂牌期内每年补助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四、支持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1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支持企业重组上市
  对重组我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省市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在市财政补助50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六、支持上市、挂牌公司到我区发展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区外企业(含天津市其他区)迁入我区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外省市企业迁入我区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七、支持证券公司为我区企业提供上市、挂牌服务
  对为我区企业提供上市、挂牌服务的证券公司给予奖励。其中,成功推动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每家5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成功推动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按照每家2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需按要求完成区内10家企业的上市挂牌诊断报告后方可申请奖励资金。
  八、补助说明
  对已获得补助的挂牌企业,转板到其他资本市场,按照本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在给予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补助资金。
  九、政策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西青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除市财政补助的资金外,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十、政策实施日期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区原有上市奖励政策《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金融办拟定西青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6〕29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发布前完成股改、上市、挂牌的企业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十一、本政策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