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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支持高端制造创新20条)
发布时间:2018-03-21 08:54 来源:XEDA新闻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1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我区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西青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方案》(西青政发〔2016〕9号)和《西青区工业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西青政发〔2017〕7号)落到实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西青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西青区的纳税主体地位、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工业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或机构违反前述承诺,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条  对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同时当年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增长5%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且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四条  对电子信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与高端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采购高端实验仪器设备和仪器设备配套的实验室建设及设施(如超静音、超净间、低温等)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条  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通过考核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升级诊断和方案编制工作,按照升级诊断和方案编制直接费用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通过国家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升级。对新进设备投资或改造投资、信息化建设硬件设备、采购机器人、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的按实际投资金额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采购工业控制软件系统、智能控制系统、关键环节管控系统、工业云服务等系统集成应用软件的按实际投资金额50%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对利用国内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实际投资金额每年给予6%的补助,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对纳入市中小企业局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的项目,参照《西青区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对市资金支持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将不足部分补齐。
  第九条  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服务平台。鼓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建设本地化工业云和服务平台,提供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等服务,成为智能制造工程总承包服务商,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装备制造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各类主体与企业合作建设国内技术领先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前两年最高可给予20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第3—5年每年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鼓励其通过市场运作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入驻情况和平台建设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入驻情况和平台建设投资规模,再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服务于共性技术、检测、信息、培训、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其投入与服务企业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对我区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级项目按国家政策1:1匹配,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对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开展的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购买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外科技成果的,给予不超过技术交易额(合同额)1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实施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计划,支持企业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并发展成为占据市场领先地位的单项冠军企业,对纳入单项冠军培育计划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被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七条  支持医药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于进行一致性评价且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品种,按照评价成本的2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果为国内前3家通过的品种,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医药企业开展中药药品工艺核查,根据通过工艺核查的中药品种,给予企业一定的扶持奖励。
  第十八条  实施“杀手锏”产品培育计划。对列入区级“杀手锏”产品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被列为市级“杀手锏”产品的企业,按市扶持资金1:1配比。
  第十九条  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重组我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含天津市其他区)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二十条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意见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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