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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2-13 08:56 来源:XEDA新闻中心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西青区相关区域范围内实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一)《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及《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范围内,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包括:本区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区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 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7.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8.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二)全国历史名镇、国家4A级景区杨柳青镇建成区和全国文明城镇张家窝镇建成区,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区域内,禁止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本区行政区域内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各街镇建成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除夕和正月初五日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其他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对违规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本通告,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全区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带头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率先禁放,严格遵守禁放、限放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全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职人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共同遵守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七、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依照本通告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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