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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开征,33万户纳税人4月迎首个征期
发布时间:2018-01-15 09:22 来源:XEDA新闻中心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将于4月1日至15日迎来首个征期。
  第一财经记者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保部了解到,开征环保税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各地环保部门已完成全部历史涉税数据向地税部门移交工作。地方税务机关据此识别和确认环保税纳税人33万户,初步建立了环保税税源数据库。
  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区、市)均已按法定程序出台了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河南等6个省份税额处于较高水平。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利于构建绿色税制体系,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生化,将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构建绿色税制
  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2017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今后3年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王建凡表示,环保税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一方面,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效力更高、征管机制更加严格,可以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排污企业环保意识,倒逼其治污减排。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并对降低排污浓度的企业给予减税优惠,这一机制可以有效调动企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开征环保税,其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构建绿色税制,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引导企业既算经济账,也算环保账,使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加速绿色转型,让清洁生产企业获得发展先机和竞争优势,进而推进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总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也认为,环保税迈出了绿色税制的第一步,也是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的税种,是新时代完成深化税制改革任务的首例。它的环保意义远远大于财政意义,生态利益远远大于企业的经济意义。
  各地自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环保税法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11200元。各省(区、市)可依照税法授权,来确定环保税适用税额。
  征收环保税实行动态税额调整机制,由国家定底线,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
  王建凡表示,在税政统一基础上,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鉴于当前环境治理主要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兼顾各地排污费标准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对大气和水污染物设定幅度税额,并授权各省(区、市)在规定幅度内,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区、市)均已按法定程序出台了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其中,黑龙江、辽宁、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份按低限确定税额,其大气、水污染物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山西、内蒙古、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2个省份税额处于中间水平,其大气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1.8~3.9元之间,水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2.1~3.5元之间。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河南等6个省份税额处于较高水平,其大气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4.8~12元之间,水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4.8~14元之间。北京市按高限确定税额,其大气、水污染物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此外,河北、江苏两省在省内不同区域确定了差异化的税额,内蒙古、上海、重庆、云南4省(区、市)税额采取分年逐步提高到位方式。
  王建凡称,总的看,各地出台的税额统筹考虑了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有利于发挥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
  不会出现多头管理重复检查
  蔡自力表示,环保税特点鲜明,专业性较强,与其他税种相比,税务部门无法单独依靠直接查账征税,必须依靠环保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协助税收征管。
  开征环境保护税后,是否因税务、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不同,出现多头管理、重复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将建立税收征管协作配合机制,避免多头管理、重复检查。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税务、环保两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在信息交送、纳税人识别、纳税申报数据异常复核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方式和要求。
  税务总局与环保部确定了9大类数据信息的交换标准,各地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正在加快搭建。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保障涉税信息实时共享,可以避免因信息交换不畅带来的多头管理问题。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夏祖义介绍,环保部已发布公告,明确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造纸、钢铁等
  蔡自力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税务与环保、工信、住建、农业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在纳税人识别、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职责,加快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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