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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吸纳西青户籍人员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1 09:25 来源:西青人社
各相关企业:


为积极做好稳就业工作,促进我区劳动力就近就业,切实提升政策精准度和导向性,依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稳就业惠民生促发展13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吸纳西青户籍人员就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本区注册经营企业,吸纳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
(二)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满6个月(西青区重点项目及“雏鹰”“瞪羚”企业放宽至1个月);
(三)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补贴时被吸纳人员处于在职状态。
二、补贴标准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每吸纳1人2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其中招用人员属于4050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随军家属、毕业2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上楼容易养家难”农民、困难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的,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增加补贴1000元。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满足申报条件6个月内,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吸纳西青户籍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 《企业吸纳西青户籍人员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
3. 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 重点群体身份证明材料;
5.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审核
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应于公示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四、有关事宜
(一)劳务派遣企业申请享受就业补贴,除按规定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补贴资金归属协议书(双方单位加盖公章),以及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派遣人员名单(实际用工单位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补助的员工不在补贴范围内)。
(二)同时满足多种重点群体身份的被吸纳人员补贴金额不叠加,同一企业吸纳同一人仅能享受一次补贴。
(三)对企业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系统,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稳就业惠民生促发展13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9〕13号)中关于就业补贴政策的具体要求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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